第一部分:WIPO版权条约及表演和录影制品条约执行法案

DMCA的第一部分,WIPO版权条约及表演和录影制品条约执行法案(WIPOTI)。该法案对美国版权法进行了修订,以符合WIPO在1996年12月通过的“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影制品条约”。条约含两个内容,其一涵盖了美国的副本复制预防法规中的几个条约。关于该法案的这一部分以及进一步分析,请参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及表演和录影制品条约执行法案。

其二则是所谓的DMCA反规避法案。其规定作用于反拷贝系统(也叫“技术保护措施”),并要求所有的模拟录像机支持由Macrovision(现乐威公司)提供的内建防拷贝系统。这无疑使当时的Macrovision在此方面获得了垄断权。
第二部分: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制法案

DMCA的第二部分,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限定法(OCILLA),为在线服务提供商(OSP,其中包括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建立了一个“安全港”,对符合其特定要求的侵权行为进行打击。OSP必须遵守其准则,并在收到著作权人或其代理人要求索赔的通知时及时阻止用户访问涉嫌侵权的材料(或将其从自己的服务器中删除)。OCILLA还便于法院向OSP签发传票,要求其提供其(侵权)用户的身份。
第三部分:电脑维修竞争保障法案

DMCA的第三部分修改了版权 第117条,使得修理电脑时,可以获得暂时、有限的副本。[1]它在麦系统公司起诉山顶电脑公司(991 F.2d 511,1993年第九巡回法院判决)一案中首次得以运用
第四部分:杂项条例

DMCA的第四部分包含各式各样的规定:

明确并添加了版权局的职责。
添加了一些针对广播公司的临时副本许可条例。
新增条例以方便远程教育。
新增条例以帮助录音库的保存。
新增了有关集体谈判和转让电影版权的条例。

第五部分:原始设计保护法

DMCA第五部分添加了第130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号至第1332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号条例以保护独一无二的原始设计。 (此前这些设计并没有受著作权法保护).[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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